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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檔 案 局 令

發布日期:2022-08-11 瀏覽次數:3236

第 17 號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已經2021年8月20日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陸國強         

2021年8月30日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處置的組織工作

第三章 檔案的歸屬與流向

第四章 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五章 檔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職工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包括解散、破產等)、控制權變更、分離辦社會職能等資產與產權變動涉及的檔案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企業檔案(含照片、膠片、磁帶、磁盤、光盤、實物等檔案)是國有企業全部活動的真實記錄和寶貴財富,是企業資產的依據和憑證,是國家檔案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不得擅自處置。

第四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防止檔案散失。

(二)依法依規,區別情況,分類處置。

(三)保障檔案的安全,便于檔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業保持經營管理的連續性。

第五條 對在檔案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二章 檔案處置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是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有關單位應當將檔案處置納入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同步進行。

第七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作為同級政府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國有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是檔案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職責,主動及時向相應的檔案業務監督指導單位匯報有關情況,確保檔案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國有企業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組)負責檔案處置工作。

第九條 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各方的約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內容包括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方式、檔案處置工作流程、各類檔案的數量及歸屬與流向、檔案移交時間、相關經費安排等。

第十條 中央管理企業總部編制的檔案處置方案,報國家檔案局審核同意后執行。地方國有企業總部編制的檔案處置方案,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國有企業應當按照資產隸屬關系指導所屬企業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并進行審核。

負責檔案處置方案審核的單位應當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檔案處置工作流程包括:

(一)確定待處置檔案范圍,清點檔案數量。

(二)收集、整理尚未歸檔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鑒定工作。鑒定工作由企業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和檔案、財務、法務等部門人員共同負責;國有企業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組)負責。

(四)對擬銷毀的檔案編制清冊,按照檔案銷毀程序予以銷毀。銷毀清冊隨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歸檔,永久保存。

(五)對擬留存的檔案按照規定調整密級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根據檔案處置方案確定的歸屬與流向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檔案。

(六)做好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資產與產權變動期間的檔案利用制度,做好檔案利用工作。

第十二條 檔案處置工作結束前,檔案庫房、設備、裝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具等,應當保持原有用途不變。檔案庫房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將檔案轉移至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場所,明確專人管護。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檔案的整理、鑒定、銷毀、保管、移交、數字化、數據遷移等工作所需費用,應當在資產與產權變動經費或破產經費中列支,保障檔案處置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章 檔案的歸屬與流向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檔案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檔案仍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分立的,原企業檔案應當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中一方保管,其他方可以利用與其業務相關的檔案。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終止的,其檔案的處置按照以下原則分類進行:

(一)管理類檔案依次歸屬原企業控股方、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二)基建檔案、設備儀器檔案隨其實體歸屬;其實體已報廢、拆除的,隨企業管理類檔案歸屬。

(三)需繼續經營的產品生產和服務業務檔案,歸屬產品和業務承接方;其他產品生產和服務業務檔案由參與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各方協商確定歸屬。

(四)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含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檔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參與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各方協商確定。

(五)已結清的會計檔案應當同企業管理類檔案歸屬,未結清的會計檔案應當抽出移交給承接業務的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干部職工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歸屬。

(七)無法歸入以上類別的檔案同企業管理類檔案歸屬。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控制權變更為非國有企業的,管理類檔案依次歸屬原企業控股方、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其他檔案由參與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各方參照本辦法確定歸屬,應當保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原國有企業控股方可利用原企業的全部檔案。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原承擔辦社會職能的單位移交地方管理或改制重組的,其檔案應當隨分離的單位歸屬;原承擔辦社會職能的單位終止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確定檔案歸屬。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境外經營單位發生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按照本辦法結合《企業境外檔案管理辦法》確定檔案歸屬。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各方如對檔案歸屬與流向有異議,且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予以確定。跨地區、跨系統、跨層級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各方如存在多方檔案保存需求,經協商一致,相關方可以保存檔案復制件。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檔案,其處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資產與產權變動中

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國有企業關于資產與產權變動的申請、批復、決定、方案、通知、專家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材料。

(二)成立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機構的文件材料。

(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工作機構、負責人形成的決議、方案、報告、通知等文件材料正本、定稿和處理簽報。

(四)國有企業召開關于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工作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紀要、錄音、錄像、照片及其他文件材料。

(五)國有企業股權變更、機構變動、資產劃轉等形成的章程、報告、文件、合同、協議、憑證、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材料。

(六)審計、資產評估、清算等核準財務狀況形成的報告、報表、編制說明、意見書等文件材料。

(七)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通知書、公告、復函等文件材料。

(八)國有企業注銷登記的股東會決議、清算材料、行政決定書等文件材料。

(九)涉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支付職工經濟補償憑證、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憑證等文件材料。

(十)檔案鑒定、移交、銷毀等工作形成的合同、協議、目錄、說明等文件材料。

(十一)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歸檔范圍,由專人收集整理后向資產與產權變動企業或原企業控股方檔案部門移交。



第五章 檔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在不影響利用的前提下,保持資產與產權變動國有企業檔案的原有整理成果。

第二十六條 需移交的檔案應當在資產與產權變動有關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完成移交。

移交檔案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檔案移交清冊,列明待移交檔案的名稱、年度、件(卷)號、保管期限、密級等內容。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查驗,并由交接雙方的有關負責人監督。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在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檔案移交清冊應當一式兩套,分別由交接雙方保管。電子檔案的移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接收檔案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檔案,落實管理責任,確保檔案實體與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 接收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按照規定為各方及原企業職工提供利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科技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印發的《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檔發字〔199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