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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2-06 作者:來源: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瀏覽次數:4147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審計廳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的通知

皖金〔2022〕8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金融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         省國資委

2022年11月30日




安徽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策性融資

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三農”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風險管理機制,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規范穩健發展、工作人員積極履職盡責,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及四項配套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4號)等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認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堅持政策性定位,重點服務小微企業、“三農”主體,單戶擔保金額2000萬元(含)以下、年化擔保費率低于1%(含)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盡職免責工作是指擔保機構在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后,經過有關工作程序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擔保機構內部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組織處理、降低內部考核等次、扣減薪酬和紀律處分等責任。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全流程環節中承擔領導管理、評審審批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責任人”),包括且不限于擔保機構及其負責人、參與評審審批和直接經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履職要求

第五條  擔保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精神以及行業監管要求,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擔保(再擔保)經營管理、業務操作、盡調評審、決策審批、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問責追責等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完善內部組織架構,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依,有責必究、盡職免責。

第六條  擔保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各自崗位職責過程中,應能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行業規范、監管規定和機構內部規程實施規范化操作,且不存在違背忠實履職義務的行為。

第七條  擔保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業務應秉承審慎經營、誠實守信原則,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涉及本人近親屬等具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和機構申請的業務,應遵循回避原則。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范圍

第八條  符合以下要求,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監管規定和內部規章的情形,原則上不追究機構及其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一)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年度代償率未超過5%的。如市縣政府為支持相關行業或產業發展,出臺相應獎補政策的,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適當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代償率容忍度標準。

(二)因突發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的金融行業違約行為明顯增加,由省擔保集團提出新的代償率免責標準,報請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同意后執行。

(三)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監管要求,采取了必要措施和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做出的呆賬核銷行為。

(四)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資人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盡職情形。

第九條  擔保機構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不論是否已調離或退休,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條  參與業務辦理流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在依法合規履職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擔保機構根據相關支持政策,經決策同意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債務人反擔保要求的。

(二)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因素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后及時揭示風險并積極采取風險化解措施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導致項目主體經營惡化,相關工作人員積極采取防范、補救措施,但仍未避免發生代償的。

(四)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不直接參與盡職調查的“見貸即保”類等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品種發生代償的。

(五)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突發事件過程中,為重點保障和受影響領域的主體、或有政策文件要求予以支持的重點企業、群體和項目,提供擔保服務發生代償的。

(六)由于動植物疫病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具備縣級以上植保、獸醫等機構認定出具證明材料的。

(七)債務人因遭受重大災難如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具備證明材料的。

(八)擔保貸款本金已收回70%以上,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并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

(九)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擔保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責任人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責任人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風險化解措施的。

(十)參與集體決策的工作人員明確提出不同意見(有明確佐證),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與業務代償(損失)風險存在直接關系的。

(十一)在檔案或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責任人對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業務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業務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經上級決策后業務仍予辦理且形成風險的。

(十二)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實施規范化操作或未勤勉盡職的情形。

(十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資人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盡職情形。

第十一條  參與業務辦理流程的管理和業務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免責:

(一)弄虛作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債務人內外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授信的。

(二)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且造成項目發生代償的。

(三)在業務流程中存在重大失誤,責任人的履職行為特別是在關鍵數據、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和主要職責等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和過錯,致使項目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四)責任人存在主觀故意,違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要求行事,丟棄、毀損、涂改、隱匿重要物品,惡意規避相關程序給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五)在業務辦理過程中責任人向客戶索取或接受客戶經濟利益的。

(六)發現債務人信貸資金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項目,或發現債務人發生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責任人未及時報告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代償的。

(七)業務出現風險后,責任人未主動按照相關規定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業務工作人員有效溝通信息,制定和實施清收方案,推諉、延誤清收致使發生代償或損失的。

(八)發生代償后,因責任人怠于催收追償,導致喪失全部或部分債權追償權或損失擴大的。

(九)申請代償補償時,將不符合風險分擔政策的項目通過隱瞞、偽造事實等手段惡意套取代償補償資金的。

(十)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章的行為。

(十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出資人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免責情形。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合規獨立開展業務。由各級政府及擔保機構主管部門或股東指定要求機構辦理的擔保、再擔保業務,出現風險造成代償或損失的,如無確切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有過失的,且及時向上級進行了明確風險提示的,對機構負責人、相關管理和工作人員應免除相應責任,相關責任由提出要求的單位負責。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調查核實、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

第十四條  擔保機構應設立業務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組織(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認定和處置工作。工作組一般由機構監事會負責人牽頭,暫未設立監事會的由紀檢監察負責人牽頭,風控、審計、人事、紀檢監察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報董事會(或經營層辦公會)審定。涉及機構有關負責人員盡職免責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牽頭提出意見,會同紀檢監察、組織、審計等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報有權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人(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經辦的人員)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議工作。

第十六條  業務發生代償或損失后,應在十二個月內開展盡職免責調查。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開展盡職免責調查并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調查核實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以及談話、現場核實等方式。

第十七條  盡職免責調查結束后,應當形成盡職評議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和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

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基本盡職、不盡職三類。其中,盡職是指依法依規以及內部制度流程認真履行了應盡職責;基本盡職是指基本履行了應盡的工作職責,但對照規范程序仍需改進,發現的問題不是導致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不盡職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監管要求以及內部制度流程履行職責。對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明確責任,提出違規依據及責任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盡職評議結論應提交擔保機構黨組織、董事會(或經營層辦公會)審議確定。盡職評議結論審議確定后,工作組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注明原因和送達時間,并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工作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復議;經審核,若有證據證明存在責任認定錯誤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重新認定責任;不予采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盡職評議結論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基本盡職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條  責任認定結果應在機構內部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責任認定結果作為機構內部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因素,并與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定和規范性文件要求,根據本指引,制定完善本機構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內部實施細則,明確代償容忍度、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責任認定程序、處罰措施等,報主管、直接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涉及機構負責人的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和處置,按照人事管轄權報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直接監管部門和股東備案。

第二十三條  擔保機構開展非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的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和處置等工作程序,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